安监总明电〔20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2年6月17日15时55分左右,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慈化镇隆发花炮厂爆竹封口工房发生燃爆事故,造成该栋工房(共5间)倒塌、7人死亡、1人受伤。据初步调查,事故企业管理混乱,在当地政府责令停产期间擅自开工生产,还存在违规维修设备、超员超量作业、无关人员进入危险作业现场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在维修封口机时产生电火花引燃药尘,继而引起工房内超量滞留的药饼燃爆;超量超员、无关人员进入危险作业区域导致事故伤亡扩大。该事故发生后,当地存在信息报送迟缓问题。
6月18日10时30分左右,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东屯花炮厂发生爆炸事故,截至目前共造成7人死亡、14人受伤(其中2人重伤),4栋15间工房完全摧毁,另有4栋11间工房不同程度受损。据初步调查,根据当地烟花爆竹产业规划,淮阳县人民政府已于2011年12月责令该企业停止生产、进行整体改造,且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已于2012年3月17日到期。事故发生时,该企业1.1级危险工序生产区的工房已全部拆除,业主利用尚未拆除的1.3级危险工序工房(约5亩)擅自组织开工生产,作业现场混乱无序,各工序生产混杂在一起,作业人员密集。
这两起较大烟花爆竹事故在两天内接连发生,影响恶劣,教训深刻,反映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上述两个企业均存在在当地政府责令停产期间擅自组织生产、作业现场管理极为混乱等严重问题,同时也反映出一些地区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和停产整顿企业监管不到位,停产指令不落实等问题。依据有关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已对该两起事故查处实行跟踪督办。
当前,正值“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关键阶段,夏季高温雷雨时期也已到来。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切实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和停产整顿期间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和停产整顿期间烟花爆竹企业的安全监管,做到责任到人、执法有力、监管到位,确保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严防企业违法违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要充分发挥县级安全监管部门、乡镇政府以及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进行安全生产条件整顿提升和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烟花爆竹企业,在整改、施工期间要坚决停产,严禁边施工、边生产。对停产企业,要确定监管责任人,加大检查频次,采取贴封条、停供电等有效手段,严防擅自开工生产。要督促指导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切实加强机械电气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检维修管理制度,杜绝违规检修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有禁不止的烟花爆竹企业,要依法严厉处罚,直至采取吊销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企业负责人实行行业禁入等措施。
二、深入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及时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整改安全隐患
各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精神,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打非治违”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危险化学品领域和烟花爆竹行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明确的重点内容,认真组织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要深刻吸取上述两起事故教训,结合“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第二阶段工作,采取明察、暗访相结合的形式,立即组织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并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进行重点检查。要公开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举报热线,建立社会监督举报的奖励机制,动员全社会特别是烟花爆竹企业从业人员积极参与“打非治违”工作,确保及时发现和制止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要建立健全检查档案,落实检查责任人,严防检查不全面、不彻底、走过场。要严厉查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并建立黑名单制度,将检查发现的非法违法企业及时公开曝光,接受社会监督。
三、严格落实高温、雷雨时期的停产措施,切实加强对停产烟花爆竹企业的监督检查
各地区尤其是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要针对夏季高温和雷雨天气多发的特点,采取有效措施,严格落实恶劣天气停产规定,严禁违法违规组织生产作业。对因高温季节停产停业的烟花爆竹企业,要对其原材料库、危险工房等张贴封条,严格管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公安等相关部门,通过烟花爆竹流向信息管理,掌握企业原材料购进和产品销售及相关运输情况,及时监控企业停产措施落实情况。同时,要督促指导停产企业妥善保存或处置库存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药物等原材料,做好值班值守工作,严防黑火药、烟火药等危险原材料丢失、被盗,防止高温天气和暴雨等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四、及时、准确报送事故信息,严肃查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事故
各地区要重视并加强事故信息报送工作,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及时、准确报送事故有关信息。同时,要严格执行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和跟踪督办制度,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要求,对发生人员伤亡责任事故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一律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消除隐患;对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责任事故的企业,一律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重新审查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
请及时将本通报精神传达至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