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

作者:admin 来源:四川烟花爆竹检测检验 点击数:399 发布时间:2014-04-14 08:57:00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辨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依据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储存和经营等各企业或组织。
本标准不适用于:
a)  核设施和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工厂,但这些设施和工厂中处理非放射性物质的部门除外;
b)  军事设施;
c)  采矿业,但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加工工艺及储存活动除外;
d)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e)  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2268  危险货物品名表
GB 20592  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  急性毒性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危险化学品
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
3.2  单元
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3.3  临界量
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化学品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定为重大危险源。
3.4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4.1  辨识依据
4.1.1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依据是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数量,具体见表1和表2。
4.1.2  危险化学品临界量的确定方法如下:
a)  在表1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其临界量按表1确定;
b)  未在表1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依据其危险性,按表2确定临界量;若一种危险化学品具有多种危险性,按其中最低临界量确定。
危险化学品名称及其临界量
序号 类别 危险化学品名称和说明 临界量(T)
1 爆炸品 叠氮化钡 0.5
2 叠氮化铅 0.5
3 雷酸汞 0.5
4 三硝基苯甲醚 5
5 三硝基甲苯 5
6 硝化甘油 1
7 硝化纤维素 10
8 硝酸铵(含可燃物>0.2%) 5
9 易燃气体 丁二烯 5
10 二甲醚 50
11 甲烷,天然气 50
12 氯乙烯 50
13 5
14 液化石油气(含丙烷、丁烷及其混合物) 50
15 一甲胺 5
16 乙炔 1
17 乙烯 50
18 毒性气体 10
19 二氟化氧 1
20 二氧化氮 1
21 二氧化硫 20
22 1
23 光气 0.3
24 环氧乙烷 10
25 甲醛(含量>90%) 5
26 磷化氢 1
27 硫化氢 5
28 氯化氢 20
29 5
30 煤气(CO,CO和H2、CH4的混合物等) 20
31 砷化三氢(胂) 1
32 锑化氢 1
33 硒化氢 1
34 溴甲烷 10
35 易燃液体 50
36 苯乙烯 500
37 丙酮 500
38 丙烯腈 50
39 二硫化碳 50
40 环己烷 500
41 环氧丙烷 10
42 甲苯 500
43 甲醇 500
44 汽油 200
45 乙醇 500
46 乙醚 10
47 乙酸乙酯 500
48 正己烷 500
49 易于自燃的物质 黄磷 50
50 烷基铝 1
51 戊硼烷 1
52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电石 100
53 1
54 10
55 氧化性物质 发烟硫酸 100
56 过氧化钾 20
57 过氧化钠 20
58 氯酸钾 100
59 氯酸钠 100
60 硝酸(发红烟的) 20
61 硝酸(发红烟的除外,含硝酸>70%) 100
62 硝酸铵(含可燃物≤0.2%) 300
63 硝酸铵基化肥 1000
64 有机过氧化物 过氧乙酸(含量≥60%) 10
65 过氧化甲乙酮(含量≥60%) 10
66 毒性物质 丙酮合氰化氢 20
67 丙烯醛 20
68 氟化氢 1
69 环氧氯丙烷(3-氯-1,2-环氧丙烷) 20
70 环氧溴丙烷(表溴醇) 20
71 甲苯二异氰酸酯 100
72 氯化硫 1
73 氰化氢 1
74 三氧化硫 75
75 烯丙胺 20
76 20
77 乙撑亚胺 20
78 异氰酸甲酯 0.75
 
未在表上中列举的危险化学品类别及其临界量
类别 危险性分类及说明 临界量(T)
爆炸品 1.1A项爆炸品 1
除1.1A项外的其他1.1项爆炸品 10
除1.1项外的其他爆炸品 50
气体 易燃气体:危险性属于2.1项的气体 10
氧化性气体:危险性属于2.2项非易燃无毒气体且次要危险性为5类的气体 200
剧毒气体:危险性属于2.3项且急性毒性为类别1的毒性气体 5
有毒气体:危险性属于2.3项的其他毒性气体 50
易燃液体 极易燃液体:沸点≤35℃且闪点<0℃的液体;或保存温度一直在其沸点以上的易燃液体 10
高度易燃液体:闪点<23℃的液体(不包括极易燃液体);液态退敏爆炸品 1000
易燃液体:23℃≤闪点<61℃的液体 5000
易燃固体 危险性属于4.1项且包装为Ⅰ类的物质 200
易于自燃的物质 危险性属于4.2项且包装为Ⅰ或Ⅱ类的物质 200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危险性属于4.3项且包装为Ⅰ或Ⅱ类的物质 200
氧化性物质 危险性属于5.1项且包装为Ⅰ类的物质 50
危险性属于5.1项且包装为Ⅱ或Ⅲ类的物质 200
有机过氧化物 危险性属于5.2项的物质 50
毒性物质 危险性属于6.1项且急性毒性为1的物质 50
危险性属于6.1项且急性毒性为2的物质 500
注:以上危险化学品危险性类别及包装类别依据GB 12268确定,急性毒性类别依据GB 20592确定。
 
4.2  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指标
单元内存在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表1、表2规定的临界量,即被定为重大危险源。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的数量根据处理危险化学种类的多少区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4.2.1  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为单一品种,则该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即为单元内危险化学品的总量,若等于或超过相应的临界量,则定为重大危险源。
4.2.2  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为多品种时,则按式(1)计算,若满足式(1),则定为重大危险源:
                       q1/Q1+q2/Q2+…+qn/Q≥ 1     ………………(1)
式中:
q1,q2……qn——每种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量,单位为吨(t);
Q1,Q2,……Qn——与各危险化学品相对应的临界量,单位为吨(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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