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全监管局 四川煤监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
川安监〔2013〕24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
川安监〔2013〕241号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广元市煤管局,各煤监分局,各省直安全培训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培训[2013]84号)和《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培训[2013]10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管理工作,确保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我省安全培训工作继续规范有序地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川府发[2013]24号)要求,四川省安全监管局从2013年5月16日起已停止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的行政审批。
二、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培训[2013]84号)要求,继续发挥全省现有安全培训机构作用,保证培训工作不间断、培训秩序不混乱。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继续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培训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省局对安全培训管理的相关要求(有关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可的除外),扎实开展安全培训工作,督促企业认真履行安全培训主体责任,强化安全培训基础建设,切实扩大安全培训覆盖面,切实做到高危行业企业全覆盖。
三、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尽快转变安全培训监督管理方式,加强对安全培训机构从业行为监管和培训工作过程管理,重点查处不按照安全培训大纲要求开展教学的行为,有效提高安全培训质量。
四、从事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必须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省安全监管局。
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目前,省安全监管局正在研究推动成立行业协会,通过协会推动安全培训机构加强行业自律。并将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制定我省安全培训的基本条件和基本规范。
五、全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继续坚持教考分离、统一考核标准、统一试题库、统一培训证书、分级负责的原则,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培训[2013]104号)和《四川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管理暂行办法》(川安监[2010]205号)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生产经营单位班组长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生产经营单位班组长安全培训证书》;除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颁发《四川省安全生产培训证书》。
全省煤矿安全培训要严格执行《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的通知》(川安监[2012]280号)和《关于加强煤矿复产复工安全培训工作的通知》(川安监[2013]206号)要求,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强化对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安全培训规定的落实。
六、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定期开展安全培训专项检查,细化对企业的安全培训执法检查项目,依法查处安全培训违法违规行为。要将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打非治违”、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重要内容和重点环节,严肃追究有关企业和培训机构安全培训不到位的责任,推动安全培训工作深入开展。
请各市(州)安全监管局、广元市煤管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培训机构。
四川省安全监管局 四川煤监局
201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