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近期通报了2018年春节期间两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环节较大事故。这两起事故分别是:
2018年2月15日(农历除夕)23时许,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秀山街道顺丰烟花爆竹门市(烟花爆竹零售点)发生燃爆事故,造成4人死亡、5人受伤(2人重伤、3人轻伤)。初步调査,事故由该零售点人员违规在附近试放组合烟花引起,造成该零售点内的1人和同一建筑物(机械修理厂租用部分)二楼房屋内的3人死亡。
2月19日(农历正月初四)23时39分,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解放北路一家杂货店(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点)发生燃爆事故,造成3人死亡。初步调查,该杂货店借用他人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进货违法经营,事故由该杂货店电器失火引起非法经营储存的烟花爆竹燃爆,造成该杂货店内的3人死亡。
事故暴露出了烟花爆竹经营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企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烟花爆竹零售点经营者安全生产意识淡薄,违法出租、借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违规经营超标产品、超许可限量存放、将部分产品堆放在店外、违规在零售点附近试放产品;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违规经营超标违禁产品,超量向零售点配送,向无证零售点销售,产品流向管理不严格;二是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地方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有关部门未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7】97号)等有关规定要求,日常监管执法不认真、不严格、不细致,失之于软、失之于宽,未能坚决杜绝烟花爆竹零售点“上宅下店”、超量储存、随意存放、在经营场所周边试放、经营超标违禁产品;三是有关地区烟花爆竹“打非”工作不力。有关地区对节日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重视不够,措施不实,未能认真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没有有效组织当地公安、工商、质检、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加强排查检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行为。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深入推进我省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严防类似事故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一、开展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全面安全排査。各市(州)安全监管部门要立即组织辖区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对所有烟花爆竹零售点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严格零售店安全准入条件。对不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零售店一律坚决予以取缔关闭,对存在“上宅下店”、“前店后宅”现象仍颁发零售许可的要严肃追责问责。 我省将于近期召开全省烟花爆竹零售经营“两关闭”专项治理工作现场会,再次深入部署和推进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两关闭”工作,确保在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两关闭”工作任务。此项工作将纳入省政府安委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
二、强化烟花爆竹经营环节违法违规行为打击查处力度。地方各级安全监管、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加强烟花爆竹零售点的监督检查,要加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安全法规知识的培训,严肃查处违法出租、借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违规经营超标产品、超许可限量存放、将部分产品堆放在店外、违规在零售点附近试放产品以及违规变更经营地点等违法违规行为;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违规经营超标违禁产品,超量向零售点配送,向无证零售点销售以及产品流向管理不严格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厉查处。
三、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打非"工作力度。各级政府及其负有烟花爆竹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切实履行“打非”责任,深入分析烟花爆竹“打非”工作问题,坚持问题导向,认真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有效组织公安、工商、质检、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加强排查检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行为,综合运用网格化管理、重点人建档、舆论宣传、举报奖励、行政执法、治安处罚、刑责追究等多种手段,始终对“打非”工作保持高压态势,确保一方平安。
各地要针对当前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特点,在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环节安全监管的同时,扎实抓好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履行分级属地安全管理职责,有效防范烟花爆竹事故。
请迅速将本通知传达至地方各级安委会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和零售店(点)。
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5月3日
2018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