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抓好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流向登记和 购销合同管理的通知

作者:admin 来源:四川烟花爆竹检测检验 点击数:580 发布时间:2014-05-12 07:56:16
川烟爆质检【2014】4号
                                                                
四川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关于认真抓好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流向登记和
购销合同管理的通知
 
 
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川质监办〔2014〕5号)、四川省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总队《关于开展2014年度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工作的函》(川安监执法总函〔2014〕2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我站将于2014年度继续开展烟花爆竹产品质量与药物安全抽查工作,为了进一步提高企业产品质量和规范购销与流向管理,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3年度烟花爆竹质量抽查结果
        1、2013年定期监督检验
2013年2季度,我站对全省87个生产企业组合烟花、爆竹类、吐珠类等3大类共257个批次烟花爆竹产品进行了定期监督抽查,经检验合格产品有247批,不合格产品有10批,合格率为96.1%,与2012年度定期监督检验合格率相比下降了3.5个百分点,不合格产品分别为4个批组合烟花和6个批爆竹类。
        2、2013年4季度监督专项抽查
2013年4季度,我站专项抽查烟花爆竹共计200个批,合格产品有170批,不合格产品有30批,合格率为85%,与2012年度监督抽查合格率相比下降了6.7个百分点。
        3、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
根据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省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总队的安排,2013年度药物安全抽检共30家生产企业、70家经营企业,检出1家经营公司违规经营含氯酸钾产品。同时,发现4家企业流向登记不规范,2家企业购销合同不规范。
        4、存在的问题
2013年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抽检(查)中主要存在的问题:一是药量标注不规范;二是警示语与燃放说明不符合标准规定,生产日期标注不正确;三是组合烟花引燃时间过长,爆竹引线过短,引线脱落不牢固;四是组合烟花发生低炸现象,爆竹烧成率不符合标准规定值(>90%);五是组合烟花总药量和爆竹单个药量超过标准规定值;六是生产、经营企业流向登记不规范,购销合同不具体,如无具体产品名称、类别和数量,未直接与生产单位签订合同,部份产品不在企业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内。七是企业无检验报告或检验报告不齐,以点代面。
        二、严格执行《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标准
      《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标准于2013年3月1日实施,该标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应组织企业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班组长和业务技术骨干,认真学习该标准,深刻理解相关条文和技术参数等要求,严格按该标准的有关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和自检工作。
        三、开展烟花爆竹产品质量自查
各企业应根据《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标准的规定,结合2014年1月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南充召开的“四川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提升工作会议”精神和检验报告中的相关技术参数,组织质量负责人、技术人员、业务技术骨干认真开展以下几方面产品质量的自查工作。
        1、产品包装标志
        产品(包括引火线)包装标志包括销售包装与运输包装,自查标志是否符合《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标准的规定。
        一是标志内容是否齐全。烟花爆竹产品销售包装(内包装)必须标注厂名、地址(必要时标注联系电话)、产品名称、产品级别、产品类别、消费类别、含药量(应有“总药量和单发药量”)、警示语、燃放说明、生产日期、保质期(一般产品为三年、含铁砂的产品保质期为1年)等, “个人燃放类”的字体颜色是否为绿色;爆竹等计数类产品必须标注实际数量。
        二是标志内容是否正确。企业是否根据产品实际药量标注,是否在标准规定的误差范围内。如爆竹类产品最大允许药量为0.2g/个,省内爆竹产品药量一般在0.08g左右,正确的药量标注应为0.08g,然而有部分企业将爆竹类错误标注为“≤0.5g”或标注为“≤0.2g”。又如组合烟花误标注为“单发≤25g” “总药量≤1.2㎏”,而未标注具体数值或与实际药量的误差不在规定范围内。
        三是标志内容是否规范。产品燃放说明是否与警示语混淆,燃放说明与警示语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规定要求,是否能正确指导消费者安全地燃放和明白注意事项。燃放说明与警示语是否分开,特别是警示语中无“严禁未成年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酒后燃放”字样。烟花爆竹产品未标注明确生产日期(正确格式应为“****年**月**日或****年**月)。烟花爆竹产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必须在以最小基本燃放单位产品的销售包装标志中标注。有的标注“生产日期见合格证” 、“生产日期见外包装”,而每个最小基本销售单位产品以及外包装没有粘贴合格证,导致无生产日期。
        2、引火线引燃时间
引火线引燃时间是保障燃放者在规定时间内离开至安全区域,确保不受伤害,此技术指标非常重要。《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引火线引燃时间D级2s-5s 、C级3s-8s、A级、B级6s-12s,且点火引火线应为绿色安全引线,应能吊起200克重物不脱落。
        3、烟花爆竹产品药量
      《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爆竹类产品最大允许药量为0.2克/个,C级组合烟花类产品最大允许单发药量25克(小礼花型),总装药量不得大于1200g,产品药物超量燃放后爆炸威力增加,爆炸后碎片极易对观赏者和燃放者造成伤害。
        4、产品燃放性能
      《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产品燃放时不应出现倒筒、烧筒、散筒、低炸现象,组合烟花的燃放性能关系到燃放人员、观赏人员和周围财产的安全。
        四、开展流向登记和购销合同自查
        各企业应针对烟花爆竹仓库现有产品(包括黑火药、引火线)是否有购销合同、是否进行了计算机流向登记,确保能随时提供纸质件备查。经营单位在签订购销合同时,应审查省外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中生产许可范围,防止销售产品不在许可范围内。
        五、健全内部质检机构、加强产品检验
        各生产企业应健全质检机构,配备质检人员,加强原材料入厂检验、在途半成品检验和产品的入库检验,确保合格产品入库。生产经营企业每个品种相应批次均应有检验结论为合格的检验报告,经营企业应索取生产企业相应批次检验报告或送检、取得检验报告。
        六、认真落实整改工作
        各企业对存在的质量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制订整改方案,认真快速落实整改,对以前印制的不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商标、纸箱等,能够采取补救措施进行整改后不影响整体质量的可整改合格后使用,无法整改的不得继续使用。
        未完善烟花爆竹产品流向登记、合同管理不规范的企业,必须按《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志》(AQ4114-2011)、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烟花爆竹流向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安监〔2011〕96号)的要求,进行烟花爆竹产品流向登记;使用国家规定的《烟花爆竹购销合同》文本,签订烟花爆竹产品购销合同时内容必须齐全。
 
 
特此通知
 
 
   
 
四川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2014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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